保證人地位 社工沒施暴去被判過失致死!?
保證人地位 社工沒施暴去被判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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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中,為什麼社工沒施暴卻被判過失致死?
法院判決出爐,為刑法中沈重的「保證人地位」揭開面紗。
本案社工的保證人地位如何成立?
1. 特殊職務與危險源監督:
被告身為專案負責劉童收出養之社工,又是最重要陪伴者,有協同兒福聯盟查核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劉童死亡之作為義務,又是唯一與外界聯繫的管道。
事實上已將幼童置於其「排他性」的防護支配下,阻絕了其他機構介入救助的可能。
2. 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被告與樹鶯社福中心社工達成分工共識,承擔追蹤並確保幼童受托照顧狀況之主要權責,並掌握收出養資訊全貌、有資訊傳遞之支配力。
客觀上也排除家屬親自監督或其他外部單位(如樹鶯社福中心)及時介入救助之可能。
法院特別強調,本案是基於被告對個案具備「實質支配力」且「怠於作為」而認定, #並非針對基層克盡職守的社工群體 。
當剴剴在安置期間出現體重劇降、牙齒脫落、神情畏縮等異常,對於具備社工專業素養的人來說,這些指標足以引發「虐待」的合理懷疑。
法院認為,被告可以採取追蹤、確認劉童身心健康情況之適當處置(例如:增加訪視頻率、落實不預約訪視),並向前手保母查證、比對幼童出生以來的體檢報告及過往訪視紀錄等,去釐清兒虐表徵之真正成因。
然而,被告卻選擇採信保母的(說謊?)說辭,法院無法接受。
被告未採取積極行動,規避幼童的死亡結果,即構成保證人義務的違反,導致寶貴的生命消逝,是刑法無法容忍的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