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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夠愛》版權大戰,詞、曲到底算誰的?

      ·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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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夠愛 是多少人的童年?

      陳德修狀告謝和弦及馬槽音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於114年7月2日終於畫下休止符。

      事情起源自「東城衛」的團長兼吉他手陳德修,主張自己是「終極一家」的主題曲「夠愛」的作曲人。知名歌手謝和弦雖然填詞,但卻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製作了「夠愛2.0」,侵害陳德修的 #音樂著作。

      這個案件從109年打到現在,總共經歷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再度上訴三審五個審級,直到今年才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謝和弦經紀人兼妻子陳湘妮不服判決,在臉書上貼文:「麻煩大家提醒陳德修本人,以陳德修的名義演出『夠愛』只能用哼的,沒有權利使用詞。」

      本案之所以陳德修能勝訴,主要是因為陳德修提出了「夠愛」歌曲手寫原譜、謝和弦於2007年8月4日發表之網誌,記載:「東城衛& a Chord首度合作熱血創作曲"夠愛",歌名:夠愛,詞&演唱:a Chord (即謝和弦)曲:脩(即陳德修)」、甚至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資料,記載「夠愛」作詞人:謝和弦,作曲人:脩等證據。

      陳湘妮貼文底下有網友說明,編曲先編好是一回事,創作者在編曲架構上譜出主旋律,編曲者只能算是提供了一個框架和結構。

      但是, #著作權訴訟 相當看重 #創作歷程 ,如果沒有檔案或更多證據證明謝和弦是譜出主旋律的人,那麼法院仍然只能依據現有證據去下判決。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瞭解到三件很重要的事:

      1.著作權的歸屬,一定要以契約清楚明訂;

      2.創作要留下創作歷程,去做著作權登記是一個很理想的權益保障方式;

      3.一首歌,可能有好幾種「著作」。

      例如陳德修主張的「曲」是 #音樂著作 ,謝和弦創作的「詞」是 #語文著作 ,如果有拍MV就是 #視聽著作 ,有編舞就會有 #舞蹈著作 等等。

      而著作權又有區分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不同保護方式。

      著作權用意在於保護人們智慧的結晶。

      夠愛音樂,就請尊重創作的每一分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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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背信、逃漏稅,現在止損還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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