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Google創辦人遭重判!震撼法界
法律版Google創辦人遭重判!震撼法界

法律版Google創辦人遭重判!震撼法界
素有「法律版Google」聲譽的Lawsnote七法公司,遭法源資訊公司提告,利用「爬蟲技術」竊取資料,上週遭到新北地方法院重判Lawsnote七法公司創辦人郭榮彥四年有期徒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讓許多新創業者及法界人士(包括我們)都大感意外。
關於使用「爬蟲技術」取得資料,到底是否構成犯罪,網路上已有許多討論。我覺得另一點值得分析的,是法院認定郭榮彥構成「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後,竟量處四年重刑,法院是如何決定判這麼嚴重的?
首先,法院認定郭榮彥以「爬取資料的重製行為」,同時觸犯了「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以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應該論以比較重的後者,才能完整評價犯行。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量處之刑度,應落在法條規定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法院判處四年,顯然是較接近刑度上線的「重刑」。
在法院的量刑審酌事由中,法院有具體論述以下幾點:
1.低價競爭
七法公司跟法源資訊,屬於同行競爭關係,然而七法公司免費取得法源資訊公司建置的資料在先,後來又推出顯然低於法源資訊公司的價格,違反「商業道德」與「做人最基本的道理-要賺錢請靠自己,不要從競爭同業處爬取資料」。(這是法官的原話!)
2.誤導消費者
郭榮彥自己有律師資格,還發表聲明表示七法公司沒有被起訴,「昧著良心與事實」(這也是法官的原話!)來發聲明,犯後態度不佳。
3.刻意不向法源資訊詢問,取得資料是否違反著作權
郭榮彥的律師表示,郭榮彥有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發函詢問,取得的資料有沒有違反著作權,但卻刻意不函詢法源資訊公司,違反義務的程度嚴重。
4.侵害筆數龐大
郭榮彥及七法公司侵害法源資訊公司「編輯著作」著作權筆數共98068筆,無故取得告訴人公司電腦電磁紀錄的筆數共331524筆,足見造成之損害鉅大。
5.否認犯行
郭榮彥具有律師資格,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自己的犯行沒有表現出任何「愧疚」或「良心不安」,也從未當庭表示道歉,法院無從做出有利之認定。
由法院上開的理由可以得知,本案法院對於郭榮彥犯後態度十分重視,從被起訴後發聲明誤導消費者、到法庭上陳述的內容,都做為量刑的參考,而且顯然是偏向不利的方向。
然而,法院似乎認為郭榮彥、七法公司有義務向法源資訊公司詢問取得資料有無違反著作權,這樣的見解頗值得商榷:身為競爭對手,發函詢問對方自己的商業行為有無侵害對方的權利,對方肯定不會給予友善客觀的回覆。白話文就是誰會這樣去向對方發函呀。
可以想見,本案被告一定會提起上訴,無論是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後應量處的刑度,都還會有一番爭論,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