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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尿、急性腎衰竭可以具保停押嗎?

      ·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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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尿、急性腎衰竭可以具保停押嗎?

      這兩天,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傳出有血尿之病況,恐怕有急性腎衰竭之情形,家屬呼籲看守所協助就醫,柯文哲的律師則想法院聲請具保停押。

      臺北看守所則回覆,有安排醫師持續看診、追蹤治療柯文哲的病況,並於日前按醫囑戒護外出就醫,有接受專業檢查及相關醫療行為。經醫院評估後,回到看守所進行後續照護事宜。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羈押的被告,現在罹患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聲請具保停押時,法院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

      法院收到這類聲請,通常會發函給看守所詢問被告的就醫狀況。

      血尿、急性腎衰竭的狀況,如果在羈押期間仍有接受醫療追蹤、甚至有戒護外醫的紀錄,通常會認為羈押期間仍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因為有適當的醫療照顧,就沒有證據說明,必須在外治療才能痊癒,所以也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因此聲請具保停押遭到駁回(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0號)

      反過來說,如果連看守所或醫療機構,都建議必須在外接受醫療照護的話,法院便會准許停止羈押(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05號,被告肝腫瘤約12公分併腹水、肝硬化及泌尿道感染併血尿)

      所以,是否會符合具保停押的要件,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臺北看守所以及診療柯文哲的醫療單位的回覆,並不全然是法官說了算,總統更沒有置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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