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沂著作權案二審逆轉無罪定讞!
陳沂著作權案二審逆轉無罪定讞!

陳沂著作權案二審逆轉無罪定讞!
網紅陳沂和網紅律師李怡貞的「著作權戰爭」二審出爐,智商法院這禮拜宣判,大逆轉改判陳沂免罰、免賠,全案定讞不能再上訴。
一審陳沂原本被判有罪、還要賠李怡貞1萬2千元,二審全部逆轉翻盤。
為何翻盤?
陳沂被告的部分分成兩塊。
第一塊是李怡貞貼文裡的虛擬替身圖像,法院認為這個圖是用臉書的虛擬替身服務做出來的,依 Meta 的服務條款,這張圖的著作財產權早就讓與給 Meta 公司了。也就是說,李怡貞根本不是這部分的直接被害人,沒有告訴的資格,法院連要不要成立犯罪都不用審,直接判「公訴不受理」。
第二塊是貼文的文字內容,法院認為這段文字就是網路上的即時評論、回應對罵,沒有文學描寫、沒有情節鋪陳、沒有修辭安排,精神創作程度太低,不符合著作權法保護語文著作所要求的最低創作高度,所以根本不是受保護的著作,改判「無罪」。
刑事翻盤,民事就一定不能求償嗎?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主動聲請,法院就應該把這筆民事求償移送到民事庭,民事庭可以獨立審理,就不會在被告被判無罪的同時,直接駁回民事賠償請求。
要知道民事庭審理的結果,可不必然跟刑事判決一樣哦!
我們曾經承辦過不少案件,刑事程序的認定是不起訴,但民事程序上,依然要負擔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本案有移往民事庭有機會,民事庭也許會認為,李律師的貼文仍是受保護的著作,陳沂的行為仍然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不一定。
最後,我們看到網路上,許多人在訕笑提告的李律師,竟然會告輸素人。
其實,李律師的提告經過檢察官起訴,一審法官判決有罪,這就代表她主張的事實,確實是有成立犯罪的空間。
二審翻盤縱使不如意,但這就是每個法官在適用法律時,觀點、認知不盡相同,而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回過頭去責怪、訕笑提告的人,其實並不公平。
(畢竟很多大家看了覺得穩贏或穩輸的案子,到了法院也是各種驚濤駭浪,最後結果莫測難料啊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