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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手臂算性騷擾嗎?

      ·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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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手臂算性騷擾嗎?

      今天資深媒體人璩美鳳指控,曾於2022年間,遭到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目前羈押禁見中),對她撫摸手臂,用「妖精」形容,事後更傳LINE訊息表示「人不可以太聰明,太漂亮,太年輕」等言論,引發關注。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法院實務上見解,「其他身體隱私處」,可以參考身體部位如果遭到他人親吻、擁抱或觸摸,該等作為是否與性有關,並參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之。

      如親吻、摟腰、撫摸手心、手臂、肩膀等部位或因帶有性暗示而為調戲他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屬構成性騷擾之行為。

      因此,撫摸手臂、並且搭配一些令人不舒服、有性暗示的言詞,確實可能構成性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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