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關於登龍
  • 服務項目
  • 專業團隊
  • 案例及法律知識
  • 口碑推薦
  • 聯絡我們
  • …  
    • 首頁
    • 關於登龍
    • 服務項目
    • 專業團隊
    • 案例及法律知識
    • 口碑推薦
    • 聯絡我們
    法律諮詢
    • 首頁
    • 關於登龍
    • 服務項目
    • 專業團隊
    • 案例及法律知識
    • 口碑推薦
    • 聯絡我們
    • …  
      • 首頁
      • 關於登龍
      • 服務項目
      • 專業團隊
      • 案例及法律知識
      • 口碑推薦
      • 聯絡我們
      法律諮詢

      誹謗罪不起訴?到底什麼是「合理查證」?

      · 案例分享
      Section image

      誹謗罪不起訴?到底什麼是「合理查證」?

      據新聞報導,某立委稱某政治評論員「逃兵」,多年前為逃避兵役而「裝瘋賣傻」,甚至做出「把草塞進嘴裡」、「在同袍床上排便」等行為,今天北檢不起訴。

      負面且令人不舒服的言論,在網路世界與真實世界中頻繁常發生,法律是如何權衡 #言論自由 與個人 #名譽權 的保障?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什麼是「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

      當發表言論前,經過 #合理查證 程序,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是真的,即便查證程序中取得的證據資料不是真的,只要發表言論的人並非明知或有重大輕率的惡意,仍然不處罰。

      也就是說,某立委接獲實名檢舉,爆料某政治評論員為逃避兵役而「裝瘋賣傻」,甚至做出誇張行為。若某立委並非出於 #惡意 (明知爆料不實),而是合理信賴實名檢舉的內容,從而發表對某政治評論員的不利言論,縱使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不能用刑法的 #誹謗罪 處罰。

      在高度民主化的社會中,言論自由是人民重要的基本權利,所以一般來說只要有經過合理查證才發言,只要查證取得的資料不是完全亂掰的那種超級離譜的資料,基本上很難很難被認定成立誹謗罪。

      上一篇
      【中秋限定|聯名禮盒來啦!!】
      下一篇
      路上遇到「碰瓷」別怕,「肇事」逃逸成功辯護無罪!
       返回網站
      Cookie的使用
      我們使用cookie來改善瀏覽體驗、保證安全性和資料收集。一旦點擊接受,就表示你接受這些用於廣告和分析的cookie。你可以隨時更改你的cookie設定。 了解更多
      全部接受
      設定
      全部拒絕
      Cookie 設定
      必要的Cookies
      這些cookies支援安全性、網路管理和可訪問性等核心功能。這些cookies無法關閉。
      分析性Cookies
      這些cookies幫助我們更了解訪客與我們網站的互動情況,並幫助我們發現錯誤。
      偏好的Cookies
      這些cookies允許網站記住你的選擇,以提升功能性與個人化。
      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