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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知-加重詐欺也有偵審自白可減刑的規定了!

      ·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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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知-加重詐欺也有偵審自白可減刑的規定了!

      法務部為了落實打詐、嚴懲詐欺犯罪,今年陸續制訂、修改了許多法律,今天要跟大家聊聊今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起生效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中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如果偵查程序跟審判程序都坦承犯罪,並且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

      大家也許不曉得,許多想賺外快的年輕底迪美眉,把領錢~交付款項給不知名詐騙集團人士這一趟又一趟的「跑腿」,當成uber在跑的那些白目行為,通通都構成「加重詐欺罪」。一條加重詐欺罪,刑度就是一年到七年。關定了!當這些底迪美眉發現,每跑一趟,可能至少就構成一條加重詐欺罪時,都太遲了。

      身為律師,我樂見立法者注意到,不只是貪污、毒品,詐欺身為臺灣現代社會中最蔓延最快、危害社會最不容小覷的組織犯罪,也需要透過寬嚴併濟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嚴懲主謀,二分面也必須讓願意真心悔悟、把犯罪所得交還的人,有重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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