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逃亡中?
通緝犯=逃亡中?

通緝犯=逃亡中?
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辦公室前主任張俊傑,
前陣子因涉貪瀆案遭起訴,
經法院裁定以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
詎料,張俊傑竟於本月六日自行剪斷電子腳環棄保逃亡,
且疑似早有預謀,
沿途多次變裝、更換計程車、藉他人手機聯繫,
製造追查斷點,企圖規避查緝。
目前檢警已陸續拘提多名協助接應、藏匿的共犯,
部分聲押禁見、部分交保,
這些人可能涉及藏匿人犯、毀損公物等罪,
而張俊傑本人則被註銷護照,發布通緝,案情持續延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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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 、#具保 是相對於 #羈押 ,較為輕微的強制處分。
被告在等待審判期間,仍須遵守法院指定條件(如限制住居、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定期報到等),等到案件結束後,保證金就會退還。
然而,一旦被告違反交保條件、甚至逃亡,不僅自身將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後果(如撤銷交保、發布通緝、羈押禁見),協助逃亡、藏匿人犯的第三人,同樣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交保金額的酌定,會考量:
1.罪刑輕重與案件嚴重性;
2.被告是否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
3.被告個人的經濟狀況。
所以,太魯閣號事故的被告以50萬元交保,大家誤以為法院認為這麼多的人命只值50萬元,是個誤會,這應該是考量到被告比較沒有逃亡的可能以及經濟狀況下的評估。
相反的,張俊傑的交保金高達1000萬元,很有可能就是因為他牽涉的案件較為嚴重,而且經濟狀況就好。
而法院可能沒想到他會逃亡,否則保證金應該還會更高,想想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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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可以破除一下大家對於 #通緝 的誤解。
在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逃亡、藏匿之虞的情況,檢察官或法院得對其發布通緝書,通知各地檢警協緝到案。
但實務上很常見的是,被告已經搬離原本住所,導致沒有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開庭通知,法官或檢察官找不到人,就可能發布通緝。
所以通緝犯不一定是什麼窮凶極惡的人XD
然而,被通緝的人一旦被警察找到,常常會高調被捕,把自己或家人嚇得半死。
因此,如果有涉及刑事訴訟,記得搬家時要記得通知法院或地檢署,郵局有招領掛號文件也一定要去收取,才不會忽然被送銀手鐲、請進警察局喝茶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