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跟我有仇 證言還算數嗎?
證人跟我有仇 證言還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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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跟我有仇 證言還算數嗎?
京華城弊案正在如火如荼地審理中,日前由台北市前副市長林欽榮出庭作證。由於證言對柯文哲不利,社會上出現部分認為林欽榮「挾怨報復」柯文哲的指責。
證人有偏見,證詞還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也就是說,純粹的臆測、抹黑、報復,即使證人在法庭上說了,也不得作為證據。
我們都知道,是人就會有立場,身為律師,在交互詰問環節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確保證人說的,到底是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還是臆測跟揣摩,因為人在說話時,這兩者往往是夾雜在一起的!
結論是:證人的證詞具備一定程度之客觀性、不可替代性,非意見證據,才能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