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花了近百萬加盟 #智能販賣機 ,沒想到對方一再拖延安裝,耽誤了整整一年,機台從來沒有真正交付到客戶手上、落地運作過。
客戶花了近百萬加盟 #智能販賣機 ,沒想到對方一再拖延安裝,耽誤了整整一年,機台從來沒有真正交付到客戶手上、落地運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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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花了近百萬加盟 #智能販賣機 ,沒想到對方一再拖延安裝,耽誤了整整一年,機台從來沒有真正交付到客戶手上、落地運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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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與對方重新協商,被告同意分兩年加計一點利息,把加盟金還給客戶。
沒想到(應該說不意外?)對方付了前三期之後,後面的都不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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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法院,最有意思、或者說最困難的法律爭點,是法院能否把 #還沒到期的款項 一次判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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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果然在書狀上主張:還沒到期的款項,我不用現在還,請法院只判已到期的部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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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在法律上不是沒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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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6條確實規定,「將來給付之訴」必須在「債務人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時,才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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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你不能只是因為擔心對方以後不還,就跑去告對方「還沒發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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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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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對方債台高築,受害者眾多,多名被害人已陸續進入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而且對方在後期訴訟中根本不出庭,簡直開啟大擺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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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我們成功說服法院,對這樣的公司,根本沒有繼續履行原本分期協議的意思了,還要再讓客戶一期一期去催、一期一期去告,對我們顯然不公平,因此法院判對方必須一次給付全數還沒還清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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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讓壞人躲在期限後面的盾牌。
當一個人已經用行動告訴你他不打算還,你真的不需要等他一次次讓你失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