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我們收到一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協助客戶上訴三審大成功!
客戶是一位德高望重的醫師,本案因一場 #醫療糾紛 纏訟多年,歷審判決的結論各不相同。
前幾日我們收到一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協助客戶上訴三審大成功!
客戶是一位德高望重的醫師,本案因一場 #醫療糾紛 纏訟多年,歷審判決的結論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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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龍成功案例分享
前幾日我們收到一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協助客戶上訴三審大成功!
客戶是一位德高望重的醫師,本案因一場 #醫療糾紛 纏訟多年,歷審判決的結論各不相同。
原審判決結論,對我們辯護人來說是無法接受的。最讓我們不服氣的,是法院針對客戶的醫療處置,以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 對我們做出了不利認定。
什麼是「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眾週知的事實、或法官職務上已知的事項,可以例外不需要舉證。
但正因為這樣的認定容易引發爭議,法律也同時規定:法院必須給當事人就這些事實表示意見的機會。
然而,原審審判程序中,法官從未詢問我們的意見,就直接引用某份醫學文獻,認定客戶的醫療處置有瑕疵,並將其稱為「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
更關鍵的是,這份醫學文獻是附在原審審判筆錄之後,且未記載由何人提出。客戶與我們辯護人在審判期日根本無從知悉,自然也無法表示意見。這個突襲性的認定,剝奪我們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就這一點,最高法院肯定了我們的主張!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不能只有法官說了算。在做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認定之前,必須讓當事人與辯護人有機會開口陳述意見,才符合程序最基本的要求。
刑事辯護以及上訴第三審,往往從程序到實體法都是關鍵, 一份資料怎麼進入卷宗、法官有沒有讓當事人表示意見,這些看似不起眼的程序問題,往往對於最後的判決有無比重要的影響。
不管再怎麼曲折,我們都不曾也不會放棄。
接下來,我們依然會全力以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