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來跟大家介紹一個比較特別的裁定,叫做 #秘密保持命令 。
今天要來跟大家介紹一個比較特別的裁定,叫做 #秘密保持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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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來跟大家介紹一個比較特別的裁定,
叫做 #秘密保持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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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
有時不得不將一些重要的營業祕密揭露予對造,
以貫徹對造的訴訟上攻防權利。
為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
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
#智慧案件審理法 特別設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
可以適用於智慧財產案件的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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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祕保令,
除了應該依照智慧案件審理法第37條規定,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
• 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 釋明符合下列情形:
(1)當事人書狀內容記載其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其營業秘密;
(2)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實務上還是應該要說明該些資訊為什麼屬於營業秘密。
也就是說,
我們要聲請秘保令的資訊,
要符合營業秘密的三大要件: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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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要像寫訴之聲明一樣,寫出具體的請求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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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在這個聲請程序中,
遇到一個可能並不罕見的問題。
當事人依照法庭要求提出了某年度的損益表,
並以繕本寄給對造。
然而,當事人看到法院函詢國稅局回來的資料,
知道這些也要給對造閱覽後,心生不滿,
認為這是自己的營業祕密,不想給對方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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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律師就告知當事人,
雖然不能禁止對造閱覽,
然而可以透過秘密保持命令,降低對造將敏感資訊外洩的風險。
當事人採納了律師的意見,
但回過頭來認為,前面已經提出的損益表,
也應該屬於營業秘密,希望也規定對方不要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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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損益表已經提供給對方,
法院在審理這個秘保令的聲請時,感到十分困擾。
因為很難明確知悉對造已經把損益表的內容揭露給第三人到什麼程度。
幸好,
法院權衡之下,還是裁定准予核發秘保令,
就損益表的部分,
法院要求對造僅能將此資料使用於本案訴訟,
並不得再流出原有知悉人士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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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些許任性(但不是完全不合理)的要求,
法院在平衡顧及兩造權益的情況下,
仍然盡可能適法地給予保護,
我覺得很值得肯定。
而透過這個案例,大家也可以了解到,
訴訟中如果有重要的營業秘密、商業資訊,
其實法律是有機制可以降低外流風險的,
千萬不要在把秘密交出去之後才後悔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