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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鬧事被打還被告?

      ·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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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龍成功案例分享

      我們近日協助客戶取得了刑事案件的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意思是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就終結了,案件不會進入法院審判,對被告來說是最好的結果。

      本案其實是一起雙方喝酒後,發生肢體衝突的 #傷害 事件。

      事件發生後,警察介入,雙方均以被告身分移送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同時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以及第354條毀損罪。

      (打架不免破衣服、摔眼鏡、掉手機的,這就構成毀損罪了XD)

      不過,這兩個罪名有一個重要的特性:它們都是 #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告訴乃論,意思是這類犯罪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告訴人如果選擇撤回告訴,案件就必須終止。

      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不見得是在法庭上激烈廝殺,而是冷靜地協助雙方找到各自都能接受的解決方式,促成和解,讓彼此願意撤回告訴。

      最終,案件雙方均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便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

      遇到法律糾紛,第一步永遠是先釐清自己面對的是什麼性質的案件,再評估有什麼策略可以走,有沒有好下車的方式。

      選對方向,才能走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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