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態的家事案件?】
【新型態的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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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的家事案件?】
早期 #家事案件 都是在搶小孩,現在搶「毛」小孩的事件恐怕會越來越多。
本所承辦過為了確保貓咪不會被對方「處理」掉所聲請的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程序,也協調過債務清償事件中多隻狗狗的歸屬,兩個案子最後都圓滿落幕。
至於「 #酌定/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目前都還停留在承辦「人類小孩」的經驗XD
一般來說,伴侶離婚時如有未成年子女,為了子女能夠與未同居的父親/母親見面維繫關係,通常會「約定」孩子與另一方的固定會面交往方式、時間。
雙方不能協議約定,就會由法院來「酌定」,如果對於既存的會面交往方式有所不滿,可以聲請「改定」。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新竹一對情侶分手,竟為了爭奪「貓咪」的會面交往權鬧上法院!
根據新聞報導,男方要求每週五晚間都要跟貓咪相處3小時,否則就要女方歸還當初養貓費用。
最後法官是以貓咪飼主登記為女方,且男方出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有出一半買貓咪的錢,而判男方敗訴。
覺得新聞有趣之餘,對比搶人類小孩和搶毛小孩的案件,那種「物化」的感覺,在我國現行法運作之下更形明顯。
孩子畢竟不是貓咪,沒辦法用當初是誰出錢買的來決定孩子屬於誰,所以不管是父親、母親、還是法院,都要參酌許許多多的要素,為孩子量身訂做最適合的會面交往方案。其中,我覺得最被忽略的參酌要素,就是孩子的意願。
隨著家庭型態的多元化,個人權利意識的抬頭,法院在未來可能會面對更多此類「關於愛」的爭奪戰。
但這種爭奪,絕對不應該僅是兩方的拉鋸,無論是孩子還是跟孩子一樣重要的毛小孩,把他們的 #最佳利益 放在首位考量,才是真正「愛」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