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法官竟求償3,073億元?法院認定惡意濫訴,開罰9萬元
不滿法官竟求償3,073億元?法院認定惡意濫訴,開罰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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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法官竟求償3,073億元?法院認定惡意濫訴,開罰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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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爽就開吉?
小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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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件判決,引起不少法律人的注意。
有人不爽承審法官,竟起訴法官應賠償自己3,073億元。
但起訴狀中既沒有具體說明法官究竟有何違法行為,也沒有提出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僅泛稱法官偏袒他人。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依法命其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億2,946萬餘元,原告卻逾期不繳。
法院最後除了駁回起訴外,更進一步認定:
原告起訴係基於惡意及不當目的,事實及法律上的主張均欠缺合理依據。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裁處原告9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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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輸官司不代表原告 #濫訴 或者 #誣告 。
但是,如果是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之起訴,例如:
✔️ 明知沒有任何事實或法律依據仍提告
✔️ 只是為了騷擾、報復或增加對方負擔
✔️ 蓄意拖延程序、浪費司法資源
法院就可能依法裁罰。
本件法院是基於原告請求毫無合理基礎,又沒有繳納裁判費,其主要目的顯然是發洩情緒,騷擾司法系統、浪費司法資源。
而且,判決最末還嚴正警告,
如果原告再行濫訴,法院還可以再裁處12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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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每一個人都有向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
但訴訟權不是沒有界線。
如果只是因為不滿判決、情緒性提告,甚至利用訴訟作為騷擾他人的工具,不但無法達到目的,還可能因此遭法院裁罰,甚至負擔高額訴訟費用。
提起訴訟之前,還是應先評估自己的請求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