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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發生嚴重氣爆事故,導致4人死亡、31人輕重傷。

      ·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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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發生嚴重氣爆事故,導致4人死亡、31人輕重傷。

      事件發生後,新光三越立即宣布休館,台中市長盧秀燕也下令無限期停業,直到確認安全無虞後才能重新開放。

      事故發生後,一位櫃姐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文透露,自己是新光三越的員工之一,事件發生後,公司要求員工轉到隔壁的遠東百貨繼續上班,若不願意則需要自行請假。

      櫃姐質疑,當時事故現場人心惶惶,許多員工甚至驚嚇到想哭,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

      先看改制前勞委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怎麼說:

      1.停工原因如可歸責於雇主,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2.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3.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已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動場所,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因此,櫃姐的疑問分成以下2種情況:
      1.如果她是新光三越的員工,那麼新光三越仍應於櫃姐停工期間給付工資,不能要求櫃姐動用自己的休假。
      2.如果她只是在新光三越工作,而非新光三越的員工,則櫃姐一樣可以不用休假而停工,只是雇主也不用發給工資;另外,雇主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將櫃姐安排至適當地點工作。

      簡言之,櫃姐的雇主只有「可以換去遠百工作」這句話ok,其他都有違法之虞。

      發生慘事大家都不願意,有良心的企業主,應該用保險彌補損失,而不是凹員工休假,這樣大家才能同心協力幫助公司一起度過難關。

      願逝者安息,傷者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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