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邱軍於113年12月27日清晨4點左右,駕駛汽車行撞上停靠路邊的兩名計程車司機,隨後逃逸。
歌手邱軍於113年12月27日清晨4點左右,駕駛汽車行撞上停靠路邊的兩名計程車司機,隨後逃逸。

歌手邱軍於113年12月27日清晨4點左右,駕駛汽車行撞上停靠路邊的兩名計程車司機,隨後逃逸。
事故中,李姓司機傷勢嚴重,送醫搶救後仍不治。
警方經過調查,懷疑邱軍有酒駕嫌疑,並於同年12月29日將他依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罪送辦。
儘管如此,邱軍否認酒駕並逃逸,甚至稱當時以為是撞到石墩,不知道有撞到人,並於跨年期間照常出席工作,登台演唱。
看到新聞刊登的照片,先為邱先生的眼力默哀3秒,然後再為他一系列的錯誤決定致贈輓聯,上面寫:「自掘墳墓」。
因為他這一連串行為,剛好可以放入「車禍後絕對不可以做的事指南」中,作為完美違反的經典案例。
首先,我國刑法對於肇事逃逸的認定,根本不管你主觀上以為撞到石墩還是人,反正只要開車發生交通事故,並致人於死傷而離開現場,除非完全沒有過失(看照片真的很難成立),否則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妥妥地等著你。
其次,做錯事要道歉啊!演藝生涯還要不要了!?
法官的量刑,會參考被告犯後的態度,全盤否認非常容易被認定為犯後態度不佳。
而且,撞死人又逃逸,否認犯罪,還辯解以為是石墩?當馬路沒有監視器嗎?當路人都是瞎子嗎?
這種態度,非常不利於跟當事人(受傷那位司機)以及死者的家屬和解。而同樣的,是否有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也是法官參考量刑的重要調解。
更何況,邱先生還有酒駕、以及撞傷另一名計程車司機的問題。
這些罪名加一加,我還是只能送他一句:「自掘墳墓」。
結論是,不論發生什麼交通事故,停下來察看就對了啦!
登龍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有處理過「以為自己是差一點撞到但沒撞到」就離開現場,但監視器看起來「有撞到」的案件。
有沒有過失、什麼叫做「發生交通事故」、有沒有撞到,是法官認定不是你自己認定,所以千萬不要隨便離開現場。
最近也有一些專門製造假車禍、碰瓷的新聞出現,發生(假的)事故之後,如果能留下來,現場查看對方傷勢,通常都會很快知道對方是不是在演,避免對方拿著監視器畫面提告。
提告幾乎沒有成本,但被告就要非常辛苦地奔波法院。
此外,回歸我們為何要有「肇事逃逸罪」。
立法本意之一,就是希望發生事故,能有人立即協助救治傷者。
年關將近,摯愛的人因為車禍莫名其妙離世,肯定是無法接受的。
請大家平時注意安全,車慢慢開,不要酒駕,不要酒駕,不要酒駕。
願逝者R.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