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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性侵後反告誣告與恐嚇取財

      法院:慰撫金100萬全額准許

      ·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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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性侵後反告誣告與恐嚇取財

      法院:慰撫金100萬全額准許

      本週,有一起麻醉科醫師在恢復室猥褻病患的民事案件,在高院定讞了。

      刑事部分,一、二審都依「乘機猥褻罪」判處1年2月。

      民事部分,一審判賠118萬2000元,二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我們調閱了一審民事判決全文(臺北地院113年度醫字第57號),裡面有幾段,值得每一個正在打性侵案件的人讀一讀。

      📌 法院沒有照單全收「她說的」

      告訴人主張的行為有兩種:一種是手指侵入,一種是碰觸私處。

      法院只認定了「碰觸」。

      手指侵入的部分,法院認為告訴人最初的申訴紀錄只提到被碰觸,尚無證據證明確有此行為。

      📌 但法院也不接受「完美被害人」的想像

      被告的抗辯之一是:告訴人當下沒有喊叫、沒有立刻告訴護理師,事後的電話訪視還給了滿分。

      法院認為,這是用「理想被害人」的刻板印象,預設被害人「應該」怎麼反應。

      剛從麻醉中醒來、獨自躺在恢復室的人,因為驚嚇、恐懼或羞恥而說不出口,並不違反常情。

      📌 反告,被算進了賠償金

      在性騷擾申訴和刑事程序進行期間,被告曾經對告訴人提出兩件告訴:恐嚇取財未遂、誣告。

      兩件都是不起訴,再議也都被駁回。

      法院決定精神慰撫金時,把這件事列入考量,認為被告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試圖彌補、重建平等的關係。

      📌 交互詰問的代價

      判決裡還有一段,我們讀了很多遍。

      告訴人在刑事一審出庭作證後,幾天內傳了一段訊息給自己的律師。她說,那次庭期之後身心非常痛苦,面對被告律師的提問,「感覺自己像犯人」,對整個訴訟過程感到疲累。

      那是她留下的最後一段陳述。所幸,她後來被救了回來。

      在民事判決裡,法院把告訴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崩潰與輕生,寫進了認定損害的理由:

      「在在可見原告確因被告對其所為B行為,受有身心重大創傷。」

      決定精神慰撫金時,法院再次提到,告訴人「歷經性騷擾申訴、性侵害偵審程序之折磨,尚未能重啟人生」。告訴人請求的慰撫金100萬元,法院全額准許。

      換句話說,原本想挑戰告訴人陳述的事實,最後反而成了證明傷害有多深的證據。

      身為許多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辯護人,我們很清楚,每一場對告訴人的交互詰問,從問題設計、提問語氣到臨場應變,都必須熟讀卷宗、反覆推敲。執行辯護職責時,也需戰戰兢兢、如履薄冰。

      因為我們既怕沒能替當事人爭取到最大利益,也竭盡所能,不對告訴人造成第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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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寶貝被弄壞了!我要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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