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地面師受害繼承人,獲判賠1,612萬元!
台版地面師受害繼承人,獲判賠1,6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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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地面師受害繼承人
獲判賠1,612萬元!
前陣子驚動全台的「台版地面師」偽造遺囑,詐取遺產案件,有一名被害人向士林地政事務所提告後,本週取得勝訴判決。
士林地院認定,士林地政事務所根據 #偽造遺囑 ,把被害人應該繼承的房屋,移轉登記給偽造遺囑的蔡尚岳,造成了被害人的損害。
(蔡尚岳就是台版地面師的主謀,一審刑事判決判了14年有期徒刑)
士林地院根據的法條,是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在根據實務見解,本條不以登記人員就不實登記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也就是說,就算地政登記人員是被騙、無過失,也一樣要由地政機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法律的規定,著重在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並保護權利人之權利。以免哪一天人民自己的土地莫名其妙不見了,還要去證明地政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才能求償。
至於判賠的這1,612萬元,都會從納稅人口袋裡負擔嗎?
其實,根據土地法第70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本條賠償所用。因此,地政機關本來就有一筆準備金因應這種狀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