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金 錢要不回來!?
非法吸金 錢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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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詐騙猖獗,
幾乎可以說影響了全台灣人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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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偷搶拐騙這種事情,
從來都不是新聞。
幾十年前就爆發過著名的 #鴻源吸金案 ,
導致16萬台灣人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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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自前年起承辦一起非法吸金投資糾紛案件,
事件起因於被告向本所客戶A女士招攬投資,
讓A女士與 #富士康集團 簽訂「出租廣告看板等」租賃契約,
其中一個方案是A女士交付一筆資金向該集團承租廣告看板,
該集團負責向第三人邀約租賃廣告看板,
第三人的租金則由該集團與A女士拆分,
該集團承諾A女士每月可獲得租金,
且本金於一段時日後可以全額返還。
然而,上述行為實際上就是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的 #吸金 行為。
被告向A女士展示的並不是單純的租賃關係,
而是 #投資 方案,
給予A女士遠高於市場投資行情、儲蓄利息之高額報酬理想,
同時保證本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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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登龍律師團隊可以說拿到了逆風的全盤勝訴。
因為被告拿著三張王牌:
1.富士康集團吸金案的不起訴處分書
2.被告只是業務員並未參與核心吸金計畫
3.A女士過太久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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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翻被告的主張,我們強調:
1.刑事案件的處分或者判決,並不拘束民事訴訟法官的獨立認事用法
2.富士康集團之所以能夠吸金逾7.5億元,正是由於被告等多達上百名的業務員推波助瀾,且被告職位相當高,應同負責任
3.原告知道被告為侵權行為人之時間點,並不應該以富士康集團案爆發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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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除了支持我們的論點之外,還特別說明當時被告是以個人身分私下招攬,
一般投資人通常都會以為新聞中出現的集團負責人才是侵權行為人,
所以被告不能證明,富士康案爆發並上新聞的時候,
原告就已經知道被告也是賠償義務人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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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律師的角度,
我們非常高興原告終於有機會可以獲得賠償。
因為富士康集團的負責人雖然被定罪,
但不法所得都已經脫產了。
原告跟很多受害人一樣,以為檢警開始偵辦,自己就有機會把錢拿回來。
但事實上,刑事訴訟只強調確認被告是否有犯罪,
賠償這件事,仍然必須靠民事程序來處理,
因此許多人會錯過申請發還沒收之犯罪所得、或者民事起訴求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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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投資人務必謹慎,切勿相信保本+高獲利的話術,
而從事金融理財業的人員,
更應該熟悉相關金融法規,不要成為罪犯的幫兇。

